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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 發?布部門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
· 發布日期 : 2019-08-26
· 實施日期 : 2020-01-01
· 時效性 : 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 : 法律
· 法規類別 : 房地產綜合規定,土地綜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8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8月26日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二)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合并,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并,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平衡、質量相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七)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報、遲報,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
“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八)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九)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十)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并設立保護標志。”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十二)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刪去第三款。